关键词
案例回放
2021年2月,某展览馆物业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5家供应商投标,A供应商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B供应商认为评审有误,自己得分不准确,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B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重新审核,并修改了B供应商的一项客观分。修改之后,B供应商综合得分排名第一。采购代理机构公告新的中标结果,B供应商为中标人。A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评审违法,先质疑后投诉。财政部门调查后,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设置了“拟投入服务人员”客观评审因素,主要根据拟投入人员的相关证书进行打分,每个证书给3分。B供应商提出质疑后,评标委员会重新审核认为,B供应商投入的3名人员既有保安员证书,又有消防操作证书,可以同时给分,但在评审环节并未同时给分。重新评审时,B供应商客观分增加了9分,综合得分反超A供应商,排名第一。财政部门认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并修改B供应商客观分的做法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规定,A供应商的投诉成立。
问题引出
客观分评分一致错误,采购代理机构能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并纠正吗?
专家点评
客观分评分一致错误,采购代理机构不能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 评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需要重新评审并修改评审结果的法定情形 有四种,包括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 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 (畸低)。所以,评审专家对某一投标供应商的客观分评分一致“评错”(都没按照招标文件评审)和上述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规定 显然有本质上的差别。因此,采购代理机构不能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 新评审并修改分数。本案例为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物业管理有岗位要求,证书需要与岗位相适应。一个人有多岗位证书但同时从事多岗位工作可能性极低,对于采购项目和采购人来说没有特别意义。所以本案例中原评标委员会评审没有问题。评审专家对某一投标供应商均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应该如何处理呢?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的规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废标,重新招标。为了避免重新招标导致项目迟延和成本上的浪费,建议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第六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作者: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郝帮滔)